欠薪150萬元還購房,真“刑”
被告人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本報訊 記者 劉燁華 通訊員 徐曉曦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辛勤付出的勞動所得,事關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權益保障。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被告人劉某欠薪150余萬元還轉移財產,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2015年,被告人劉某通過股權轉讓取得了河源市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某公司)的實際控制權。2017年下半年,劉某以某公司的名義,向相關部門報批了東源縣某廣場裝修工程并被審批通過,但未取得該工程項目的規劃許可證,2020年4月,劉某正式開工建設該工程,并聘請陳某為包工頭。2020年5月,該項目工程因缺少規劃許可證被相關部門要求停工。2020年7月,因工程持續停工,陳某及其工程隊提前退場。
2020年7月底,東源縣人社局執法大隊接到74名工人投訴稱某公司開發東源縣某廣場裝修工程時拖欠工資,執法大隊以多種方式責令某公司和劉某支付工人工資,未果,東源縣人社局將案件移送東源縣公安局。經多次催促,某公司及劉某一直未完全履行支付義務,仍拖欠67名工人共計150余萬元。
另查明,涉案期間,某公司設立的全資附屬公司收到轉賬236.87萬元,劉某授意公司財務將其中163萬元轉至其父親劉某某銀行賬戶,后其父親將其中68萬元用于購買劉某妻子歐某名下的房產一套,并于2020年12月8日將該房產過戶至其父親名下。2021年1月14日,其父親立下遺囑并進行公證:在其去世后由其孫子即劉某的兒子一人繼承該套房產,后其父親劉某某于2022年2月病故。
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劉某在擔任某公司實際控制人期間,以轉移財產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拖欠工人工資,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依法懲處。據此,二審裁定維持了原審法院的判決:一、被告人劉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二、責令被告人劉某依法支付仍拖欠的67名工人工資共計1510209元;三、劉某某(劉某父親)名下的房產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該房產價值范圍內承擔清償68萬元的義務。
辦案法官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本案的判決既堅決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有力罰治了惡意欠薪者的違法犯罪行為,勞動者遇到薪酬被惡意拖欠時,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充分維護自己的權益,用人單位和用工者更要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切勿突破法律底線,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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