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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河源革除的陋俗

三百年前,雍正年間和平知縣王植嚴禁“起骸”

2025-04-13 13:52:30 來源:河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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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城景,遠處可見光禿禿的墳山。攝于1904-1920期間

清代迄今不算太久,許多習俗都有傳習下來。在傳承過程中,人們會根據(jù)時代的需求和變化對風俗進行適當?shù)恼{整和創(chuàng)新,使其更加符合當代社會的審美和價值取向。而一些延續(xù)多年的陋俗,或與時俱進做了改變,或在時代文明浪潮中被遠遠拋棄。

陋俗往往形成于長期的歷史發(fā)展過程中,是歷史社會地理的產(chǎn)物,承載著深刻的階層烙印和落后的思想觀念。在經(jīng)濟落后、交通不便、信息閉塞的地區(qū),由于生產(chǎn)力水平低下和教育資源匱乏,一些愚昧落后的陋俗可能更容易滋生和傳播。時至今日,回望當時,一些陋俗駭人聽聞,尚且令人心驚。但過去的陋俗未必永遠過去,陋俗可能會隨著時代的變化而發(fā)生變化,但其核心思想和價值觀念往往保持不變。在特定條件下,也許還會卷土重來,所以有必要重新審視陋俗,對它仍持警惕態(tài)度。

清代的不少地區(qū)曾經(jīng)存在過一些封建迷信習俗,其中客家地區(qū)比較常見的包括:算命、占卜、神靈附體、二次葬、健訟、以命碰瓷、巫醫(yī)、童養(yǎng)媳等現(xiàn)象,對人們的生命與生活都有著嚴重影響。在提倡文明祭祀的今天,我們回望舊時圍繞“二次葬”習俗曾發(fā)生過的歷史舊聞,以史為鑒。

引發(fā)械斗的一大原因

1939年7月底,河源縣船塘鄉(xiāng)素有嫌隙之歐陽及謝姓兩族,因占一地方安放祖骸事發(fā)生糾紛,連日雙方不斷發(fā)生械斗慘劇,死傷數(shù)十余人,地方當局無法制止。8月1日,地方特電四區(qū)行政專署,迅速派隊彈壓,以免事情擴大,影響抗戰(zhàn)后方秩序。(《香港華字日報》)

1962年10月24日,連平大湖公社與河源縣船塘公社黃沙大隊發(fā)生重大械斗事件,原因是連平縣大湖公社曾姓群眾原葬在河源黃沙大隊附近的祖墳,被當?shù)厝罕娨七w骸骨建房,大湖、大陂水、五角村和山嶺等4個大隊糾合群眾300余人,攜帶槍支40余支及棍棒等兇器,趕到黃沙大隊新隆小隊,拆毀房屋,搶走耕牛2頭、生豬3頭和稻谷、花生一批,打傷2人。(2000年《河源縣志》)

民國初年龍川、和平縣也有一場延續(xù)多年的大規(guī)模械斗,后被化解。當時財大氣粗的鄧姓人準備在車田街建工廠,由于陳姓人二世祖的墳墓建在此,便勸說陳姓人將墳墓遷走,而陳姓人則認為該地方是他們族姓的風水寶地,祖墳決不能遷移。鄧姓人再三勸說無果,一氣之下,欲強行將祖墳遷移。陳姓人召集了車田、彭寨、林寨、古寨等地的陳姓人,攜帶鳥槍、棍棒、干糧,集結到車田街,與鄧姓人爆發(fā)了大規(guī)模械斗。由此引發(fā)的沖突持續(xù)了數(shù)年,導致雙方死傷多人,兩姓人居住的交叉地帶行人絕跡,田地荒蕪,村民生活極度艱難。為此,廣東龍川、和平及江西定南幾處縣衙曾聯(lián)合勸說調解,但無濟于事,最后也是束手無策。

陳襄廷上任和平縣知事后,得知陳、鄧兩姓恩怨,有心為其化解。于是率領幾個得力隨從,不辭艱辛,深入輾轉于各寨鎮(zhèn),游說于雙方主事者及老成鄉(xiāng)紳之間,將個中利害反復分析給兩姓聽,但雙方為了顏面,都不肯先退讓。

陳襄廷于是對陳姓人說,鄧姓人已認失理了,愿意言和,并愿意道歉,同時賠償損失4000銀元;那邊他又對鄧姓人說,陳姓人已自認理虧,愿意言和,并愿意道歉,同時賠償損失4000銀元。

此前,兩姓鄉(xiāng)親早已為陳襄廷的話感動,聽說對方賠錢,都順水推舟握手言和。后來,人們才知道這如天文數(shù)字般的8000銀元,是陳襄廷墊付的,都為他的良苦用心和慷慨解囊表示欽佩。惠州知府徐書祥贈陳襄廷一塊“慷慨解紛”金匾。

與遷徙有關,客家地區(qū)清代流行“起骸”

客家地區(qū)一些鄉(xiāng)間,現(xiàn)在仍有“二次葬”習俗。云南財經(jīng)大學社會與經(jīng)濟行為研究中心教授劉芳介紹,從現(xiàn)有的考古材料來看,在新石器時代我國已經(jīng)開始有“二次葬”習俗。到了龍山時期,黃河流域的“二次葬”已不多見。戰(zhàn)國時期的《列子》及《隋書》等史籍,有記載古代荊楚地區(qū)的一些二次撿骨葬習俗。從古至今,流行“二次葬”的區(qū)域十分遼闊,從中原到邊疆,涵括了北方和南方許多不同文化背景的民族,包括中亞、東亞中部(西伯利亞)及東南部沿海(中國南方、日本、朝鮮半島、東南亞等)、太平洋諸島嶼、北美洲的印第安人、中南美洲(墨西哥、危地馬拉)、非洲中部和東部等國家和地區(qū)。

關于“二次葬”的來源,《廣東民俗大典》記載,這和客家人長期顛沛流離的遷居生活有關。客家人為生活所迫,不停遷居,最害怕的是不能對先人繼續(xù)供奉禮拜,所以在遷居時,會把先人骨骸起出,隨身帶走,到新的安居處安葬,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二次葬”的習俗。

對于客家人“二次葬”的做法,《客家古邑民俗》一書介紹,大多數(shù)客家人都很講究祖先的墳地,厚葬表現(xiàn)為“背祖骨”和“二次葬”。在離亂遷徙中,客家人背上祖先遺骨,以免受異族蹂躪,一旦在安居處找到風水寶地,就將骸骨擦拭干凈,置于“金埕”(一種陶缸),重新安葬。此習俗沿襲下來,即使不再遷徙,也會在下葬先人后的3年到10年間,重啟墳墓,打開棺材,擦拭干凈骸骨,貯于“金埕”內,“金埕”蓋內寫上死者世系、姓名,再擇良辰吉日進行“二次葬”。有條件者,葬入新墳;無條件者,寄放在安全的山間巖洞,或在山坎上挖一小龕寄放。

客家人一直傳承著這個千年的古老葬俗。據(jù)明嘉靖《惠州府志》卷五《地理風俗篇》記載:早在明代“二次葬”在惠州府屬各縣就很盛行,“長樂、和平溺于不忍棄親于土之說,有停柩期年、三年而后葬者,或葬不數(shù)年,惑于風水,啟土易棺,火化而改葬者”。

直到現(xiàn)代,老人去世土葬后,經(jīng)七八年不等,開墳收拾尸骨,裝進“金埕”寄放,待后擇風水好地建墳進葬。新墳完工之日俗稱“完墳”,也有人不用拾尸骨,就原地建墳,俗稱“大葬”。完墳日,主家按建新宅一樣為亡人做喜慶,宴請房親伯叔、親戚前來慶賀,主家合家及親戚、死者生前友好齊集墳前,燒香點燭,以豬首三牲、佳果等供奉,儀生領眾人謝山神、土主、祭祝文,燃放鞭炮,散后,至主家聚會宴飲。(2000年《河源縣志》)

在和平縣,喪家上山埋葬死者后,接著整理基地。十年后起棺(俗稱撿金),將骨骸用瓦缸(俗稱金埕)裝好葬于風水寶地,并砌上永久性碑石以作紀念,庇蔭后代。

這個習俗曾遭有識之士抨擊。《惠州府志·雜識》說,“此(即“二次葬”)誠傷風薄俗,慘不可言,所望仁人孝子之挽其頹也。”《嘉應州志·禮俗》用了不少筆墨指出客家人的“二次葬”:“俗之愚陋,莫此為甚”“愚民易惑犯大不孝之罪”。

但到了清代,此風再度盛行。有人為了找個好風水地,有幾十年都不讓先人下葬的。有的葬了數(shù)年,打開來,洗骨,再貯以瓦罐。有的幾百年前的遠祖,還被后代洗骨。為了這“二次葬”,有的廢時失業(yè),有的拼了家產(chǎn)打官司,還有的甚至鬧出人命,“俗之愚陋,莫此為甚。”(王之正編《嘉應州志》)

300年前,和平知縣王植怒禁“起骸”

雍正四年(1726年)十一月,和平縣知縣王植下令禁止淫祀、師巫,焚毀縣署大門內七姑神,嚴懲裝神弄鬼以騙取民財、制造是非的張坑人徐居爵。

直隸深澤縣(今屬河北石家莊)人王植是“學而優(yōu)則仕”的典范,深受儒家文化影響,認為“起骸”違背人倫道德,且可能觸犯律法,但在當?shù)乇灰暈槠匠#瑺帄Z墳墓、冒占墳地等情況也十分常見,反映出當?shù)貑试崃曀字械姆N種陋習,這些習俗不僅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也影響了淳樸民風。

在任那些年,王植總結說,和平冬季的訴訟,不是說占葬就是說盜賣;春季的訴訟,不是說占據(jù)耕地就是說拔苗。因為這些事情,動輒大打出手。他上任以來,爭奪墳墓互相控告的事情接連不斷,不是說拋撒尸骨就是說滅祖,這類事情幾乎都是本省少見的現(xiàn)象。

王植頒布告示,特別申明禁止“起骸”、空占墳墓的行為。他苦口婆心地勸說:子女對于親人,在世時奉養(yǎng)是孝順,去世后歸葬于土才是安妥。所以朱子的《家禮》中有很大篇幅論述喪葬禮儀。而和平之俗,子女在親人去世后,先用薄棺淺埋,稱為“棺葬”,幾年后又挖出尸骨檢驗,如果是白骨就用刀削去腐朽部分,裝入瓦罐,稱為“收金”,這個瓦罐稱為“金埕”。如果皮膚還未腐化,就用指甲摳、用刀刃刮,稱為“起骸”,然后再遷葬到別處,之后還不時地洗驗,認為骨色黃潤為吉兆,否則就多次遷葬不止。他們不知道律法中有開掘墳墓的條款,除了有正當理由依照禮儀遷葬之外,凡是晚輩挖掘長輩墳墓、開棺見尸者斬首;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尸體的,不論是否殘缺不全,都斬首。他甚至嚴厲地連珠炮般追問:“把骨頭裝入罐中,能說不是毀壞嗎?能說不是開棺見尸嗎?動輒以毀占他人墳墓的罪名控告他人而自己先犯下大辟之罪(斬首之罪),如何能自我辯解?而且捫心自問,祖父有何大罪,竟然忍心如此殘害,慘狀如同解剖檢驗尸體一樣?”爭奪墳墓的訴訟,也大多是因為這個原因而起的。

明令禁止“起骸”之前,王植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在公告中也不是簡單一禁了之,而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對民眾進行思想勸誡,在文中既強調了律法的嚴肅性,如對開棺等行為的嚴厲禁止及相應處罰,又從人情倫理角度勸誡民眾,如闡述子女對親人應盡的孝道以及破壞墳墓對先人的不敬等,試圖從思想和行為兩方面引導民眾改變不良習俗,遵守社會秩序。

據(jù)王植調查,和平縣在尸骸尚未遷走之前,先在其他地方開墳堂掛紙,稱為“浮窨”。遷走之后,仍將舊穴封好掛紙,稱為“休冢”。而且和平縣的土地都是官山,很少有明確的主人,于是就有窺探墳主遠在外地而企圖冒占土地,偽造碑石、捏造姓名的人;也有在他人墳墓旁邊開墳掛紙而假稱死者已死,逐漸圖謀霸占的;還有明知此地有糾紛,卻以掛紙立碑來試探,時間久了沒有事就據(jù)為己有,甚至轉賣給別人的。還有把別人的祖墳認為是自家祖墓的,或者稱是無后族人、無后親戚的墓地,一入手就暗中拋開舊骸而埋葬自己的親人。于是因來龍(風水說法中的山脈走勢)被占就以破腦傷風(風水受損)為由控告;墳旁占葬就以挖冢剖棺為由控告。那些證人、地鄰大多是各自袒護自己的祖先,不足為憑,探究根源則都是風水之說誤導了他們。

對深入骨髓的風水之說,王植也有話說:“風水先生的話原本就不值得深信,即使從風水的角度來說,已經(jīng)安葬過的舊穴,靈氣已經(jīng)泄漏,怎么能庇佑后人呢?況且現(xiàn)在已經(jīng)被毀壞被霸占,或者是絕嗣無后的墳墓,那么這塊地不吉利是可以知道的,為什么還要觸犯開掘墳墓的禁令,而將自己的親人置于絕嗣敗落的墳墓之中呢?”他進一步舉例勸說民眾:“和平縣自從建立以來,數(shù)百年間,那些靠所謂‘收金’而得福的家族,科舉及第的不過幾家,有名望的人士在兩次科舉考試中受困,未必不是陰禍自殘的驗證。紳士作為民眾的表率,尤其期望努力革除這種風氣。”

與和平縣相鄰的永安(今紫金縣)、河源、龍川等縣都有此陋俗。清嘉慶年間成書的《永安縣三志》載,當時就有喪親之家,長時間停柩不葬,有的甚至三年后才下葬。下葬時“惑于風水”挑選地方,然后耗費巨資建豪華墳墓,“炫人觀美”。葬后數(shù)年,子孫有生病或家里發(fā)生不好的事,就說葬地不利于家,在清明或八月初一挖開墳墓,剖其棺、燒其柩、析其骸,只要骨頭不要肉,若有連接的朽肉,以竹刀剔出投到火中燒掉。然后將撿出的骨頭放到瓦罐中,稱之為“金埕”,另擇風水之地葬之。若家又有故,再挖出來,另找地方埋葬。在找地方時可能又過了不少時日,荒郊野草蔓延,“金埕”可能就找不到了。有的雖然家里沒發(fā)生什么不好的事,但惑于風水先生的話,數(shù)次遷葬,甚是勞民傷財。“起骸”的陋俗,雖然屢加禁止,但積習已久,很難改變。

為此,王植發(fā)布了規(guī)范喪葬相關事宜。一是墳地管理:為解決墳地爭端,規(guī)定了新葬墳墓與已有墳墓的安全距離,要求雙方協(xié)商并在練保見證下確定是否合規(guī);對于墳地的標識、界限等也有明確規(guī)定,如立碑標明四至等,同時將這些信息記錄在縣存墳冊內,從制度上防止墳地被冒占。二是禁止“起骸”陋俗:強調洗骸行為的不合理性,從律法和倫理道德角度進行批判,并警告民眾不得再有無故遷徒墳墓的行為,否則將受到重罰。

和平知縣王植雖然明令禁止“起骸”,但傳統(tǒng)的、觀念的力量仍是強大的,這種陋俗依舊延續(xù)了二三百年。直至1936年,河源縣當局還曾頒發(fā)布告,指各區(qū)鄉(xiāng)仍有終年累月停柩待葬者,不僅違功令,亦妨害衛(wèi)生,因重申禁令,嚴禁停棺不葬陋俗,限期兩月內擇地遷葬。(1936年7月22日《香港工商日報》)

到了現(xiàn)代社會,隨著較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規(guī)范、科學觀念的普及(人們逐漸認識到所謂“起骸能帶來福祉”等觀念是沒有科學依據(jù)的荒誕之事)、社會文明的進步,“起骸”“爭墳占葬”等極端陋俗已基本消失,但在部分較偏遠地區(qū),仍可能存在一些與之相關的觀念殘留,但已較舊時大有改觀。

■本報記者 凌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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