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這樣做,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較為常見的一種勞動糾紛情形,一旦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面臨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等法律風險。為此,今天我們請到了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李彥紅律師為我們進行相關普法。
記者:因績效考評不達標,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李律師:違法。一方面,用人單位不得突破法律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針對過失性辭退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勞動者績效考核不達標明顯不屬于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公司基于該約定解除合同,屬違法解除。另一方面,在用人單位制定的考核制度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勞動者績效考核不達標,實質(zhì)屬于不能勝任工作的范疇,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可知,用人單位就“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以案說法:2022年8月,王先生在公司擔任采購經(jīng)理。同時,王先生簽收了A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手冊約定:每個月進行考核,滿分為100分,考核結(jié)果分為4檔60分以下為差,連續(xù)兩個月評分差,進入解除勞動合同或降職降薪流程。后來,A公司以《員工手冊》規(guī)定的“連續(xù)兩個月評分差,進入解除勞動合同流程”為依據(jù),向王先生發(fā)出了辭退通知。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A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首先,王先生績效考核不達標不屬于嚴重違反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亦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其次,雖王先生績效評分不達標,但此情形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勝任工作”,且A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也不足證明王先生不能勝任工作。再次,即便王先生不能勝任工作,A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進行崗位培訓,或者依其能力重新分配調(diào)整工作崗位,如王先生仍不能勝任工作的,A公司才能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A公司未調(diào)整過王先生工作崗位,也未安排王先生進行培訓,沒有盡到協(xié)助勞動者適應工作崗位的義務。因此,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顯然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向王先生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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