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打著街拍的幌子偷拍
——街拍可能涉嫌違法
近日,某國企領導胡某因攜手一位美貌女子的街拍視頻在網上瘋傳,后被停職調查。網友在高呼大快人心的同時,也在擔憂街拍是否會侵害個人隱私權、肖像權及名譽權?畢竟在自媒體、短視頻平臺火熱的時代,不僅是明星和公眾人物,普通人也可能在不知情中出現在別人的鏡頭下。為此,我們邀請到了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李彥紅律師為大家普及街拍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記者:街拍和偷拍之間的界限該如何界定?
李律師:街拍是一種藝術創作形式,也是肖像的一種呈現手段。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9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對于街拍創作者來說,事先征得被拍攝者的同意是必要的。但要注意,在被拍攝者同意被拍攝的情況下,未經被拍攝者明確同意情況下將街拍公布于社交媒體平臺上,也有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權。
記者:網傳國企領導攜手美貌女子的圖片的行為是否合法?
李律師:以下情況的街拍可以不經過肖像人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0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p>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使用語境來看,“公共利益”是相對于“個體利益”而言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抑制或者犧牲“個人利益”。國家法官學院副教授李成斌曾說:“涉及有關官員、明星等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糾紛中,在法律適用上區分公眾人物與普通人物,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公眾人物名譽、隱私、肖像等個人利益予以適當的合理限制,具有維護社會正義秩序和公平價值導向的重大現實意義。”
另外,在中共中央發布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35條中規定:“檢舉控告人享有以下權利:(一)對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違法的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官員手握涉及公共利益的公權力,當官員的肖像權、隱私權,與社會大眾公共利益相關的反腐監督發生沖突時,屬于公眾人物的公職人員的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格權,應當讓位于社會的監督權。因此,網傳該領導的街拍視頻可劃歸于社會監督的方式。(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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