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權益保障指南(上)
網購商品良莠不齊,存在諸多霸王條款、假冒偽劣產品等陷阱。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有效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彥紅律師為大家解答相關規定。
記者:“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條款是否有效?
李律師:該格式條款無效。《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有以下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一)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對于經營者提供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商品,消費者可以主張退貨退款。當遇到上述條款或者如“平臺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概由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等其余霸王條款時,消費者可以主張條款無效,經營者仍然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記者:購物平臺能否承擔商品銷售者的責任?
李律師:可以。《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四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案例如下:肖女士在某購物平臺的自營店購買了2盒嬰幼兒奶粉,但孩子食用后一直拉肚子,醫生診斷稱應該是奶粉質量不合格導致孩子腸胃不適,肖女士遂要求該平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平臺卻稱其只是第三方平臺,不承擔賠償責任,讓肖女士找自營店賠償。對此,肖女士是在購物平臺的自營店購買的商品,可以主張購物平臺承擔商品銷售者的責任。(鄒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