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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2023-06-12 16:36:13 來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煙草制品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煙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河源市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是指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且與住所相獨立面向公眾經營的固定場所。

本市煙草零售業態分為便利店、煙草專業店、超市、商場、娛樂服務類等共五類。各類業態識別標準依據國家煙草專賣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河源市煙草專賣局負責全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工作。城區專賣管理中心、各縣煙草專賣局負責管轄區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本規定以煙草制品市場需求為導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合理布局規劃標準

第六條 為防止惡性競爭、無序競爭,保持零售戶數量總體合理穩定,保障零售戶合法權益,河源市煙草專賣局根據人口數量、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習慣、零售戶存量、申請數量、卷煙銷量、市場監管與服務覆蓋能力等情況,結合行業政策和城鄉發展趨勢,設置單元市場發證數量,每年應對全市各縣所轄的鎮一級單元市場、源城區各鎮、街道辦事處所轄的一級單元市場的煙草制品零售點數量進行動態調整,并同步對外公示、發布當年各縣(區)零售點指導數、零售點數量等情況。

零售點數量設置應當以指導數為上限。達到上限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第七條 為推動全市農網高質量發展,提升城鄉零售點合理布局水平,依據國家統計局最新公布的城鄉分類標準《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編制規則》(國統字〔2009〕91號)作為劃分標準,結合地方政府劃定的鄉村振興戰略幫扶鎮、示范鎮及行政區域等實際情況,將轄區一級單元市場內的零售戶分別以城網和農網進行排隊輪候。

第八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提出申請,因合理布局規定所限,無法都給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根據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二)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但以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為主要經營范圍且煙草零售業態為娛樂服務類的賓館、酒店等除外;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五)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人;

(七)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后,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申請人;

(八)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變相銷售煙草專賣品的;

(九)利用游戲、博彩等設備或利用游戲、博彩等方式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不予發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下列區域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動攤點(車、棚、柜)、集裝箱房、鐵皮房、臨時建筑、在建工地或城市規劃內待拆遷建筑等;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無法明確劃分的,包括經營場所與住所入口未能分設,經營場所與住所之間沒有實質性的物理間隔或是存在直接相連的通道,包括但不限于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經營場所為住所的客廳、餐廳、臥室、陽臺、地下室、儲藏室等的;

(三)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明令禁止經營煙草制品類商品的區域;

(四)對無敞開式經營門面的經營場所或經營場所位于住宅區(樓)內,不屬于一樓平層對外開放式的場所;

(五)各級黨政機關及醫療衛生機構所在的辦公區域;

(六)未形成便利店、煙草專業店、超市、商場、娛樂服務類等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商用樓宇內;

(七)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品、化工原料及產品、機油制品、天然氣銷售等(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加氣站、連鎖便利店除外);

(八)生產、銷售、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氣體污染、放射性商品、易揮發類,存儲條件不符合煙草制品經營且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經營場所。包括但不限于油漆化工、建材裝潢、廢品回收、裝飾材料、塑料制品、農藥、中草藥、皮革及皮制品養護服務等;

(九)經營的主業務專業性較強,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包括但不限于服裝鞋帽箱包銷售、床上用品、家具家私、祭祀用品、手工榨油坊、洗滌、車輛維修美容服務點、汽配維修、生鮮蔬菜水果、美容美發、美甲、醫療保健、生鮮肉品、鹽焗食品、海產品、家禽、獸醫飼料、寵物及用品服務銷售、按摩推拿、照相館、網吧、彩票店、金銀珠寶、寄遞配送服務點、通信器材、書店、棋牌麻將室等;

(十)中小學、幼兒園內及中小學、幼兒園出入口五十米范圍內;

(十一)為保護青少年、兒童健康及履行煙草行業社會責任,對已經營母嬰用品及玩具、文具書籍、體育用品、書畫坊、青少年宮、培訓教育機構等場所內;

(十二)不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煙草零售業態的;

(十三)同一經營場所已經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其他區域。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屬于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情形,不受區域單元零售點總量限制,按照“一店一證”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一)高速公路上的服務區內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點)內的便利店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

(二)旅游景區內與住所相獨立面向公眾經營的固定場所零售點;

(三)部隊、監獄、看守所等內部供應、不對外營業的特殊場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場所;                       

(四)兩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持證零售戶,非家庭經營的持證個體戶,因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發證機關作出注銷決定后3個月內,其同一戶口本登記的直系家庭成員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五)經營場所距離中小學校或幼兒園進出通道口50米以內的,持證人主動向發證機關說明情況并提出歇業后,在3個月內且不超出原許可證有效期限,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六)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政府依法拆遷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開展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或主動歇業后3個月內且不超出原許可證有效期限,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辦的;因行政區域重新劃分,導致持證人經營場所不屬于原發證機關管轄,持證人主動向原發證機關說明情況并提出歇業后,在3個月內且不超出原許可證有效期限,向現管轄的本市的發證機關說明情況并申請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的;

(七)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自主經營能力的殘疾人,視情況分類放寬:

1.殘疾等級為一至三級(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除外),持有相關部門核發的殘疾證,由本人提出及本人使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2.殘疾等級為其他等級(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除外),持有相關部門核發的殘疾證,同時持有民政局核發的低保證明,由本人提出及本人使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八)申請人為具有自主經營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軍人(殘疾等級為一至四級,持有殘疾軍人證明)、退役優撫軍人(持有相關部門核發的優撫證明,非優待證明),軍烈屬(配偶、父母和子女),由本人提出及本人使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九)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明或特困證明,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本人提出及本人使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國家局相關規定明文規定需要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設置的零售點限享受優惠政策一次。

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設置的零售點,發證機關按原許可證有效期核發。

第十三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設置后新建中小學校、幼兒園在周圍的,行政許可期屆滿之后不再予以延續。自愿提前退出煙草制品經營或另尋地址繼續開展經營的,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五)項內容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是指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中小學、幼兒園進出通道口包括教職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長年關閉的邊門等可與該中小學、幼兒園連通的所有通道。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所稱零售點的間距測量、認定方法見《廣東省河源市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勘驗標準》。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內”均包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過程中,如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政策相悖的,河源市煙草專賣局將根據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政策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將調整后的文本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河源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2月28日起實施的《河源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河煙專〔202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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