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打工父母每周應與孩子交流一次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底線要求。日前,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下稱《條例》),并將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直面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新問題、新挑戰,突出鮮明地方特色,特別是提出加強預防未成年人網絡犯罪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強城鄉社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能力建設、強化家庭預防犯罪教育責任。其中規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轄區內資源,設置至少1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務站點。同時,外出務工父母應當與未成年人至少每周聯系和交流一次,及時了解其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
鎮街至少設置一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務站點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條例》專門增加“預防支持體系”一章,著力于推動構建多元社會治理主體共同參與的支持體系,完善基層預防網絡推動提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支持與保障。
例如,為加強城鄉社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能力建設,《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轄區內的社區服務中心、黨群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青少年活動中心、法治教育實踐基地、企業事業單位等資源,設置至少1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務站點。
另外,近年來,網絡犯罪成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臨的新問題。為預防未成年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避免其成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工具人”,《條例》專門規定,網信、新聞出版、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網絡犯罪相關工作,宣傳普及預防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方面的知識,依法查處涉未成年人網絡違法犯罪行為。
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
納入學校年度考核內容
在增強青少年的規則意識方面,《條例》要求加強相關職責主體預防犯罪教育工作的協作,著力健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體系與機制。
其中,《條例》明確要強化家庭預防犯罪教育責任,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離開未成年人外出務工的,或者未成年人離開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異地上學、生活、工作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未成年人至少每周聯系和交流一次,及時了解其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
針對學校教育,《條例》規定學校每學期應當組織不少于五個課時的法治講座,并結合工作實際組織開展法治實踐教育。此外,為加強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條例》對建立健全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將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情況納入學校年度考核內容作了規定。
專門學校男女分班
女生班級至少配
一名女性班主任
根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規律,《條例》針對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有針對性地制定相關干預、矯治措施,充分體現分級處置的理念。
《條例》重點對專門教育重點進行規范,規定省人民政府將專門教育發展和專門學校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專門學校規劃布局和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專門學校,并要求專門學校實行男女學生分班管理,女生班級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女性班主任,并明確專門學校的學生來源不受戶籍限制。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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